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管辖范围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市级行政机关、市级事业单位、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和在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用人单位在区(县)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包括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甘泉堡开发区);
(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区(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和在区(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注册、登记地非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属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推诿,由申请人依法选择管辖。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继续处理。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